心靈工坊 2024/03/07-2025/01/16 沈志中【拉岡學派精神分析】系列講座*zoom授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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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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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不要叫我瘋子:還給精神障礙患者人權》

《他不知道他病了:協助精神障礙者接受治療》

《精神分裂症完全手冊:給病患、家屬及助人者的實用指南》

《不只是怪,可能是病了》

《正常與瘋狂的天秤:談精神疾病與司法鑑定》

The Scales of Saneness and Madness
 
作者:吳建昌
書系:MentalHealth 016
定價:240 元
頁數:216 頁
出版日期:2016 年 05 月 06 日
ISBN:9789863570608
 
 
法學與精神醫學的橋樑

【灰狗巴士上的分屍案】
在夜色中,一輛灰狗巴士以穩定速度緩緩行進。車上三十七名乘客正安靜地觀賞著電影,二十二歲的普林頓(化名)閉目養神,戴著耳機、聽著音樂,四十歲的萊維斯(化名)就坐在他身邊。車上氣氛祥和安靜,引擎聲呼呼作響著。
毫無任何預警,萊維斯沒有出聲,突然舉起手上的藍波刀,猛力刺向身旁的普林頓。萊維斯殺紅了眼,連砍六十刀,沒有喘息,他砍斷普林頓的頸部,割下血流滿面的頭顱,高舉示眾。
乘客們被這突然的殺人舉動嚇得尖叫,慌亂地擠在狹小的車廂內。司機立刻緊急停車,開門讓乘客逃離。停車之後,萊維斯當場肢解普林頓的身軀,將屍塊丟在巴士各個角落,還有乘客目睹萊維斯吃下部分屍塊,就在他試圖開走巴士之際,警察抵達現場,成功阻止萊維斯逃亡。
萊維斯被控二級謀殺罪,法院裁定對萊維斯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鑑定。萊維斯在接受精神鑑定時,向精神科醫師透露,在上車之前,他聽到上帝的聲音,上帝命令他坐在普林頓旁邊;上帝告訴他,普林頓是一個大邪魔,這個大邪魔正準備要處決他,因此萊維斯認為自己有必要先行採取行動以保護自己。在砍下普林頓腦袋之後,他擔心大邪魔再度復活,遂決定肢解普林頓的身體,然後有如進行儀式般,將屍塊散置巴士各處。
精神科醫師最後鑑定萊維斯罹患有思覺失調症(舊名精神分裂症),受幻覺、幻聽所苦,萊維斯認為上帝隨時可能取走自己的性命。在殺死普林頓的當下,他並不知道自己殺死的是無辜者,而且在犯案的當下,萊維斯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。
最後法官採信精神科醫師的論點,裁定萊維斯不須對其行為負刑事責任。
(文本參考2008年8月中央社記者張若霆、中廣新聞網報導)

這則發生在西方國家的真實案例,是司法精神鑑定案件經常看到的典型情境——有一個人做了觸犯法律的行為,而他又有類似精神疾病的症狀,此時他是否會在法庭上被定罪?在法律的裁判過程中,就會牽涉到法院(司法)與精神科醫師(精神醫學)兩方。
此處必須強調的是,所謂「典型案例」並不是指犯罪嚴重到殺人致死。此處所說的典型,是指該案所牽涉的層面與需要考量的內容是很典型的,例如犯罪者知不知道自己做了錯事?在犯案當下他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?這些行為是不是與精神疾病有關係?每當碰到這種情況,法院常常會需要精神科醫師的協助。

一、司法精神鑑定不是辦案影集
在電視劇或電影中,犯罪案件永遠是最吸引人的題材,尤其是精神異常者所犯下的案件,有時情節多殘酷、怪異、脫離常態,超出一般人的生活經驗,因此成為戲劇節目編劇時的最佳素材。
然而,精神疾病患者的犯罪事件不是只有在電視劇、電影中才看得到,在我們自身、周圍親朋好友、鄰居乃至同事,都可能在家庭、社區、工作環境中,遭遇因相關精神疾病所促發的刑事或民事糾紛,如何確實了解精神醫學與法律的關係,以避免法律問題,這關乎個人以及親朋好友的法律權益。
國家法律一般以正常人為基礎及對象,臺灣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除了以重刑彰顯殺人的嚴重錯誤性,這種規定的用途和目的也在於正常人能夠理解處罰的嚴重性,出於理性反應,通常不會去做犯法之事;然而,對所謂的非正常人(如精神病患者)來說,他們卻不一定有辦法這樣思考。
的確,有些做壞事(指法律不認可之事)的人,可能真的是壞,但有些做壞事的人卻可能並不是壞人,而是他們的身心存在著一些因素,導致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們必須探討兩個問題:「這人是壞人嗎?」以及「他所做出的行為是壞的嗎?」
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,關鍵在於「壞事」(指該行為及卅或所導致的結果是壞的)是法律不認可的行為,但做這件事的人卻不見得是壞人。所以,有些做壞事的人真的是壞人,但有些人並非真的是壞人。那麼,法律對這樣的人施用嚴重刑罰來處罰,到底適不適合呢?尤其當法律的運作遇到不正常的精神狀態時,其適用性及正當性就會發生一些疑義,這時精神醫學鑑定就扮演了關鍵角色。
司法精神醫學鑑定跟電視影集描述的工作是不一樣的。精神科醫師只負責鑑定犯案者的精神狀態,製作成鑑定報告書,提供給法官做為形成心證的證據之一。也就是說,只有法官才有權力決定有罪或無罪,精神科醫師沒有裁判的權力;精神醫學的重點僅在協助法院處理「非一般人」的精神狀態下,所觸犯法律或產生法律糾紛的事情。

二、正常與瘋狂的天秤
司法精神鑑定要處理的不是只有疑似精神疾病的犯罪行為,它的範疇非常廣泛,也包括強制住院、民事能力的判定、勞工失能鑑定、身心障礙鑑定、性侵害加害人強制診療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強制勒戒、家暴處遇等等,只要可能牽涉到精神狀況的案件,都屬於廣義的司法精神鑑定的範疇。
本書的主題是「正常與瘋狂的天秤」,我之所以使用「天秤」一詞,目的在於一方面強調法律看的是證據,刑事天秤的一邊是有罪的證據,另一邊是無罪的證據;另一方面,刑事法庭也處理嫌犯的瘋狂狀態是否到達法律上認為的「刑事責任的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」的程度。民事與刑事法庭各有不同的砝碼標準;民事法庭看的是哪一邊的證據比較重,由法院決定訴訟或事件的某一方比較有道理,同時決定當事人的瘋狂是否達到民事能力欠缺或顯有不能的程度。這個法律上的「能力」是一種門檻的概念,不只是是否瘋狂而已,而是他到底有多瘋狂,且瘋狂到何種程度(是輕躁症還是嚴重妄想)、跨越了法律的何種界限,才會被認為法律上的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。例如在民事糾紛中,輕躁症患者過度樂觀,預購許多房屋,但因他在購買房屋時仍具有理解買賣行為及其效果的能力,就會被法院判定具有購買房屋的民事能力,不能悔約。又如刑事案件中,常常受到聽幻覺碎念干擾的人,做出與聽幻覺內容無關的犯罪行為時,即使有「瘋狂」的現象,其瘋狂程度仍未到達刑事責任能力顯著減低的程度。因此在刑事案件中,法院會請司法精神鑑定人員來協助鑑定犯案者,在犯罪當下的精神狀態是如何的,至於天秤最後會偏向哪一邊?有罪或無罪?能力有無欠缺?端賴法院的裁斷。而在民事案件或事件中,當事人何方有道理?能力有無欠缺?同樣亦需由法院進行判斷。
近年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醫學人才投入這領域,我欣見司法精神醫學的未來發展。司法精神鑑定,做為司法精神醫學的一種實作,乃是法學與精神醫學的橋樑,扮演類似天秤的角色,協助法院透過精神醫學的凝視,合乎正義地度量法律關注的正常與瘋狂的心智事實。本書出版的目的,並非進行法學概念的分析,也不會特別強調法學分析的步驟,而在說明精神醫學可以在法律事務上提供怎樣的協助,幫助讀者理解司法精神鑑定的主要原理與操作。
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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